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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兰荃:论国家语言主权——兼评“英汉双语教学”
【时间:2007/10/1 】 【来源: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5 】 【作者: 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 孙兰荃】 【已经浏览3574 次】

    摘要:较系统地阐述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为主要内容的国家语言主权;说明了在教育领域不能放弃国家语言主权;主张在保障国家语言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双语教学。
    关键词:通用语言;语言主权;双语教学

    一、“国家语言主权”概念的提出

    从2004年3月至今,一场声势浩大的“语言学论争”在全国展开。围绕着“英汉双语教学”和字母词等问题引发了一个十分严峻的论题:在对外开放的现代化过程中,如何捍卫国家通用语言所代表的“国家语言文字主权”。

    早在2001年7月,许嘉璐先生就指出:“自古以来,语言文字问题始终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主权,关系到公民的人权”。[1](P1)

    从2003年3月开始,针对来势猛烈的“英汉双语教学热”,马庆株先生多次在网络论坛上、在发表在《语言文字应用》当年第2期的《抓住机遇,扎实推进语文改革》一文中,在2004年10月召开的“第4届全国社会语言学学术研讨会”上,都呼吁停止以英语代替汉语的“英汉双语教学”,捍卫国家语言主权,令学术界为之震撼。彭泽润先生对马先生的访谈录,系统表明了马先生的论点:“教学语言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方面。这方面主权的丧失将导致国家整个主权的丧失。在普通教育中实行汉语和英语双语教学,就是要放弃国家通用语言作为教学语言的法定地位,从而逐渐向只使用英语过渡。这不是中国人自己把语言主权让出来,自己损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吗?我国从来没有规定英语这种外语在中国学校教学中的法定地位。”[2]

    “捍卫国家语言主权”的论点也被许多其他著名学者所认同。针对国家通用语言应用受到以英语为代表的外语浪潮的巨大冲击,《中国教育报》记者顾雪林、潘国霖2004年9月15日在《用科学态度维护祖国语言文字主权》的报道中强烈呼吁:“要从维护中华文化主权的高度,建立祖国语言文字的主权意识,自觉维护祖国语言文字的主权,自觉抵制霸权和优势语言的侵犯”,以维护母语尊严。同时也披露了几位知名学者关于“国家语言主权”的阐述:

    北京语言大学方立先生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周庆生先生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定语言或官方语言就像这个国家的国旗和国徽一样,是国家主权和尊严的象征,也是国家身份和民族认同的重要纽带。语言是民族的认同,因而,我们应该正确使用外文,维护汉语的民族性和国家的尊严。

    针对英语字母词大批进入国家通用语的状况,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艺术研究院陈醉先生指出,越是全球化,越要保持国家和民族的自尊,越要坚强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如上所述,国家通用语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具有代表国家主权、中华民族尊严的地位。

    国际上,各国捍卫其“通用语言文字”形成了潮流。二战以后,100多个新兴国家独立后的第一件大事,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共同语,即官方语言、行政语言、教育语言,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商贸语言。日本、法国、英国、瑞士等国确定法定的通用语的历史则已很长了。我国学者对“国家语言文字主权”概念的提出和强调,既是对中华民族,也是对国际社会做出的重大贡献。

    二、国家语言主权的构成

    查《新华词典》(2001年版):“【国家主权】一个国家应享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力。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相互尊重国家主权是各国都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可见,国家主权是一种代表了政府意志的“法定的国家行政权力”。其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教育等领域的推行和应用权,即“国家语言文字主权”,是国家独立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国家通用语的主权地位具有法定性

    陈章太先生指出,主要是政府行政行为,也是社会行为的语言规划,它“主要表现在确定语言地位,保障人民语言权利,强化国家统一意识,从而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没有统一的语言,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必定受到损害。”[3](P6)

    在语言规划中,将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的地位提到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高度,使之成为“国家语言文字主权”的主体。这一主权,具有不可置疑的法定性。

    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汉语普通话国家主权地位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2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宪法以语言专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汉语普通话的国家通用语地位。第一章第三条首次强调了国家通用语的正确应用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和“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第二章第十条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教育语言必须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汉语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以上举出的有关法律条文,从社会生活的多方面尤其是教育方面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的法定主权地位。

    (二)国家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规定了国家语言文字主权的主要内容

    1.国家制定的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奋斗目标是国家语言主权的体现。

    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的奋斗目标是:“2010年以前:制定并完善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汉语拼音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扭转拼写中的不规范现象;建立起有效的中文信息处理管理制度。到本世纪中叶: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4]这些都是政府保障语言文字国家主权的具体措施。

    2.当前国家语言文字传播战略也体现了国家语言文字主权。

    郭龙生先生(2005)指出:“当前国家通用语文的传播战略主要有:城市评估,普通话水平测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目标是使通用语文尽快达到通用化、规范化与国际化。”李宇明先生也指出:中国汉语的国际传播战略是:“先争取国际会议的汉语地位,再逐步争取较多的国际组织以汉语作为工作语言的地位,争取汉语在汉字文化圈和辐射圈的主要外语的地位。当前的主要传播手段可以定位于文化、贸易、教育以及在中国举行的大型国际活动等。”他还指出:“面对数字鸿沟的挑战,中国应有明确的语言对策:通过推广普通话、完善汉语汉字的规范标准、推行和完善汉语拼音方案等措施,使汉语固本强体;通过语言信息处理和网络数据库的快速建设,争夺虚拟空间的汉语地位;通过一系列汉语传播的措施,使汉语在国际语言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5]

    以上目标和战略,正是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其核心就是“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3.维护国家语言文字主权是语言现代化的三大支柱“语言规划、语言政策、语言立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陈章太先生指出:语言政策是基础、核心,是行政行为;语言立法是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升华与保障,是法律行为;语言规划是语言政策的延伸与体现,又是语言法规的具体执行,语言规划的理论又可以为语言政策、语言法规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语言规划既是政府行为,又是社会行为。[6](P2)可见,国家通用语法定地位的确定是以政府的行政权的施行和语言理论的结合为重要手段的。社会各界的一切教育学术活动,都必须以国家语言主权的维护为前提。

    (三)从汉语规范化进程看,通用语言标准的制定和施行代表了国家主权的重要方面

    语文现代化,就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这一项国家级的文化工程,其实施行为系统中包括了政府行为、学术行为、教育行为、民众行为等。在语言规范化体系中,这几种类型的行为既是各有层次,又是交叉地发挥作用的,在全球化、数字化背景下更是如此。政府行为在其中的主导作用决不容忽视。通用语言规范化具有社会性、法定性、系统性。探讨政府行为在语言规范化系统运行机制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在语言发展中的功能二重性(促进与阻碍等)可以加深对国家语言主权的认识。

    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我国通用语言文字逐步形成了一个法制化的规范体系,它由语言要素规范、语用范本、语用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通用语言文字的国家应用标准组成。[7]

    1.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这是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的政治基础,主要通过中央级文件、报刊社论,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告、讲话、谈话等方式表达出来。

    1951年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通过《人民日报》社论发出号召“正确地使用祖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初步确定了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方针。

    1955年10月,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学部受中央政府委托召开的“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确定了普通话作为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地位以及它的语言要素标准。

    1986年1月,国家教委和国家语委联合召开了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规定了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党和国家第三代领导人非常关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江泽民在1992年12月同国家语委主任柳斌谈话时做出指示:“一、继续贯彻国家现行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汉字简化的方向不能改变。各种印刷品、宣传品尤应坚持使用简化字。二、海峡两岸的汉字,当前可各自维持现状,一些不同的看法,可以留待将来去讨论。三、书法是一种艺术创作,写繁体字,还是写简化字,应尊重作者的风格和习惯,可以悉听尊便。”这为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明了方向。

    2.法规性的语言文字规范和应用标准。从20世纪50年代初至2000年,由政府颁布实施的语言文字法规文件和规范标准总数已达112个。其中,有关法律的决定1个,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个,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71个,国家文字信息处理规范7个,国际汉字标准3个,国家字符标准17个。它们都是我国语言文字主权的法制和技术保障。[8]

    3.《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有关普通话的条文,这为我国通用语言文字主权的法定性打下了坚实基础。

    4.专业立法——通用语言文字管理成熟的标志。据教育部语用司有关资料(2001)显示,到了20世纪90年代,顺应国际公例,从1990年至1996年,语言文字实行依法管理已提到了全国人大常务会的立法议程,促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在2000年底的诞生。

    总之,国家通用语言规范体系从语言理论、语言政策、语言立法、语言应用的技术标准等方面牢固地确立了国家语言文字主权的神圣地位。

    (四)教育教学界的国家语言文字主权不容动摇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语言文字政策,在教育教学界中的国家语言文字主权体现在以下方面:

    1.普通话是以汉语文授课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学校师生都要不断加强国家语言文字主权意识,使党和国家各项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在教育界得到真正的落实。

    2.普通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汉语教学的各级各类学校应该是校园语言、教师的职业语言、学生各科课程(外语课除外)的学习语言。中国教育界历经半个多世纪,终于迎来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的国家通用语言主权地位的确定。如果我们失去了国家汉语战略的主阵地——学校教育教学,那就意味着国家语言文字主权的大大削弱。

    3.为了国际交往的高效率,在现阶段加强外语教学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定的主权地位并不矛盾。但如果在某些教育领域使英语在教学中的语言地位超过母语,并导致部分师生文化价值观的彻底改变,就将会构成对国家语言文字主权的严重威胁。

    三、大面积进行的“各科英汉双语教学”已危及了国家语言文字主权

    1.有识之士的质疑。

    马庆株先生(2003)多次指出:实行双语教学是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它将使孩子从小就产生一种英语的地位高于汉语的观念,从小亲近西方文化,可能危及到汉语的语言主权地位,使学生更多地认同西方文化,而丧失对传统语言和文化的认同感。

    一些双语教学的支持者也承认:双语教学是提高中国学生英文水平的必由之路,其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汉英两种语言,成为双语人才,而不是要取代汉语。但有的只不过是为了追求生源,有的实际上是英语强化训练。

    据2002年9月3日《中国教育报》记者刘华蓉报道,英语地位的凸显引起了专家对母语学习的担忧: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共9942个课时,英语学习时间只有6%——8%,汉语学习占20%—22%,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把英语学习的时间通过所谓双语教学来无限扩大,和新课程设置是背道而驰的,对母语的学习很不利。英语教育界也有专家指出:这种方式不一定就真的能够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充其量只是让学生能够很熟练地用英语打招呼,离掌握一门外语的要求还差得很远。双语教学还要面对一个严肃的问题:是否合法。到目前为止,对英语教学,国家并没有立法规定。而目前,一些学校却已经把英语上升到了主要教育教学用语的地位。

    2.双语教学正在演变为“单一的英语教学”,威胁了法定教育语言的地位。

    自2001年秋季以来,我国仅中小学生学习外语的人数就将超过两亿。由于对外语教学研究不够深入,以致于出现了这种现象:名为与国际接轨的“双语(实为单一英语)教学”的“英语大跃进”正席卷一些各级学校。这已大大背离了教育部关于加强英语教学的一系列正确的战略决策,对国家汉语推广战略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理论上看,据新华网资料,王斌华先生起初是这样界定“英汉双语教学”的:“学校中全部地或部分地采用外语(英语)传授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等非语言学科的教学。”他还指出,实施双语教学最直接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

    第二,从现在所见的“双语教材”看,基本上都是单一的英语教材。例如,2004年6月3日在“中国双语教育网(www.bilingual.com.cn)”上公布的“双语教材系列”已表明了这个事实。

    第三,从“双语教学”实际情况看,以“双语教学”为名的英语教学活动已形成了风潮。据“中国双语教育网”(2005-2)公布,采用这一教学形式的“先头部队”有陕西、四川、湖南、广西、江苏、广东、重庆、山东、海南、江西等地的58所重点中小学,紧随其后又有大量的“后续部队”。据新华社上海2004年9月23日电,上海市各区县呈现前所未有的“双语教学热”。全市19个区县正在大力进行双语教学的探索,共有3万多名中小学生与双语教学“亲密接触”。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少亚洲国家和地区正在探索的双语教学,一般是指用英语进行学科教学。上海开始试验推广的双语教学也属于这一范畴。

    一些“汉英双语教学”的倡导者,也直言不讳地说“双语教学”实际上就是单语(英语)教学。例如,上海外国语大学双语学校的王旭东先生说:“要让学生一走进校门,就感到换了一个语言环境,时时、事事、处处看到英语,听到英语,使用英语,逐步让英语成为校内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交际的手段。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拨出专项经费用以支持双语教学所必须的校舍改建和校园文化氛围的建设,在校园改建时要充分考虑到环境对学生学习外语的影响,从校园绿化,运动场地,教室,活动场地,训练场所,食堂,办公室等的布局,设计,改建,装修都应处处营造有利于学生学习外语的氛围,使整个校园成为一个“英语村”。[9]某“双语小学”充满了英语标语、张贴着的英语故事、艺术品英文说明、英文的行为规范等。板报上设有英语角,还开设了英语广播电台、英语俱乐部、英语夏令营,学生自主办起了英语小报。[10]试问:这种学校,是在培养“中国公民”吗?这个地方还有“国家语言文字教育主权”的气息吗?这不证明了马庆株先生对这种教学方式的担心——“削弱对自己的民族语言和文化的认同和自豪感,乃至影响到公民的爱国心。”——并不是多余吗?

    四、余论

    综上所述,“英汉双语教学”已对国家通用语言主权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我们主张在语言法制的范围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双语教学”。只有维护了国家语言主权,才能真正与国际接轨。今后应该:

    (一)保证国家语言主权的前提下进行双语教学。
    (二)学习英语必须稳步进行
    (三)双语教学必须分层次、有重点地进行。


    参考文献

    [1] 许嘉璐.序[J].周庆生.国家、民族与语言——语言政策国别研究[C].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
    [2] 彭泽润.“英汉双语教学”跟“国家汉语战略”矛盾——语言学家、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马庆株访谈录[J].北华大学学报(社科),2005(2).
    [3] 陈章太.语言规划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4] 魏丹.关于地方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J].语言文字应用,2003(1).
    [5] 李宇明.信息时代的中国语言问题[J].语言文字应用,2003 (2).
    [6] 陈章太. 语言规划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7] 孙兰荃.试述国家通用语规范体系[J].语言文字应用,2004 (2)
    [8] 语文建设编辑部.语言文字法规文件和规范标准目录(上、下)[J].语文建设2001(4)、(5).
    [9] 王旭东.关于“双语教学”的思考——5 [J].中国双语教学网(
www.biling ual.com.cn), 2005年3月9日
    [10] 据上海福山双语小学网站(
www.pudong-edu.s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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