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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宣言(草案)
【时间:2017/9/20 】 【来源:无 】 【作者: 不详】 【已经浏览1731 次】

  大会,重视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它普遍认同的文件中宣布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铭记1966年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两个国际公约,

  忆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序言确认"......人类尊严需要传播文化,并为争取正义、自由与和平对人类进行教育,所有国家必须按照互助的精神履行神圣的义务"。

  还忆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第一条特别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其中一项宗旨是,建议"订立必要的国际协定,以便运用文字和图象进行思想的自由交流",

  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条约①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

  重申应该把文化视为显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感情的不同特点的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文化还应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②

  注意到文化是当代就特性、社会凝聚力和以知识为基础经济发展问题展开辩论的焦点,

  确认在相互信任和理解的气氛下,尊重文化多样性、宽容、对话和合作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证之一,

  希望在承认文化多样性、认识到人类是一个统一整体和发展文化间交流的基础上开展更广泛的团结互助,

  认为尽管受到信息和传播新技术迅速发展推动的全球化进程对文化多样性是一种挑战,但它也为各种文化和文明之间进行新的对话创造了条件,

  认识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联合国系统中担负着保护和促进丰富的文化多样性的特殊职责,

  宣布下述原则并通过本宣言:

  特性、多样性和多元化

  第1条 文化多样性--人类的共同遗产

  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不同的形式。这种多样性体现在显示构成人类各群体和各社会特性的独创性和多样性中。文化的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新的源泉,它对人类来讲就象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一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为了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应当予以承认和肯定。

  第2条 从文化多样性到文化多元化

  在日益走向多样化的当今社会中,必须确保具有多元、丰富多采和充满活力的文化特性的个人和群体的和睦相处和共同生活的愿望。主张所有公民融入和参与的政策是增强社会凝聚力、民间社会活力和维护和平的可靠保障。因此,文化多元化是对文化多样性客观现实的政治回应。文化多元化是民主范畴内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有利于文化交流,也有利于充实公众生活创造能力的充分发挥。

  第3条 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因素

  文化多样性增加了每个人选择的机会;它是发展的源泉之一,它不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而且也是达到令人满意的智力、情感、道德和精神要求的手段。

  文化多样性与人权

  第4条 人权--文化多样性的保障

  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的迫切需要,它与尊重人的尊严密不可分。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要尊重少数人群体和土著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文化多样性为由,损害受国际法保护的人权或限制其范围。

  第5条 文化权利--文化多样性的有利条件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普遍的、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挥要求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和第15条规定的文化权利。因此,每个人都应该能用其选择的语言,特别是用自己的母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进行创作和传播自己的作品;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良好教育和培训;每个人都应当能够参加其选择的文化生活和从事自己的文化活动,然而必须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范围内。

  第6条 面向所有人可以获取的文化多样性

  在保障思想通过文字和图象自由交流的同时,务必使所有的文化都能表达自己和宣传自己。言论自由、传媒多元化、语言多元化、平等享有各种艺术表现、科学和技术知识(包括数字化形式的知识)以及所有文化在表达和传播手段中有表现的机会等,都是文化多样性的可靠保证。

  文化多样性与创作

  第7条 文化遗产--创作的源泉

  每项创作都来源于文化传统,但也在同其它文化传统的交流中得到充分发展。因此,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都应该作为人类经验和愿望的见证得到保护、开发利用和代代相传,以支持多样性的创作和建立各种文化之间的真正对话。

  第8条 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品

  面对目前为创作和革新开辟了广阔前景的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变化,应该特别注意创作意愿的多样性,公正地考虑作者和艺术家的权利,以及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特殊性,因为它们体现的是特性、价值和观念,不应把其视为一般的商品或消费品。

  第9条 文化政策--创作的催化剂

  文化政策应当在确保思想和作品自由交流的同时,利用那些有能力在地方和世界一级发挥作用的文化产业创造有利于生产和传播多样化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条件。每个国家都应在遵守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制订本国的文化政策,并采取其认为最为合适的行动手段,即不管是行动上给予支持还是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来实施这一政策。

  文化多样性与国际团结

  第10条 增强世界范围的创作和传播能力

  面对目前世界上文化产品的流通和交流存在失衡的现象,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和国际团结,使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能够创办一些有活力、在本国和国际上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

  第11条 建立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单靠市场的力量是不可能保证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为此,必须重申在与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中公共政策具有首要作用。

  第12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其职责和职能,负责:

  (1)促进各政府间组织在制订发展战略时考虑本宣言中陈述的原则;

  (2)充任各国、各政府间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之间为共同确定有利于文化多样性的概念、目标和政策所需要的联系与协商机构;

  (3)继续在其与本宣言有关的各主管领域中开展制定准则的行动、提高认识的行动和发挥能力的行动;

  (4)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便利,行动计划的主要方针附本宣言后。

  注释:

  ① 这些国际文件主要有:1950年的《佛罗伦萨协定》和1976年的《内罗毕议定书》,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66年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70年的《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公约》,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0年的《关于艺术家地位的建议》以及1989年的《关于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建议》。

  ② 这是根据世界文化政策会议(MONDIACULT,墨西哥,1982年)世界文化和发展委员会(报告《我们具有创造力的多样化》,1995年)以及政府间文化政策促进发展会议(斯德哥尔摩,1998年)的结论所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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