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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语文研究会学会会员学术自律制度
【时间:2000-06-10 】 【来源:全国大学语文研究会 】 【作者: 理事会】 【已经浏览1759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大学语文研究会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大学语文研究会全体会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学会会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术道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学会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九)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监  督
 
  第五条 学会应建立学术自律专门委员会或相关机制,制订本学会的学术自律制度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并负有本学会学术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是学会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学会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学会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其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七条 建立合理有效、公正透明的查处程序及规则,受理对所属会员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并知会有关单位,必要时开展联合调查。对调查属实的学术不端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处理结果。
 
第四章 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机构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接到举报后,工作组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工作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二条 工作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理事会会议根据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工作组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全国大学语文研究会2000年4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最终解释权归全国大学语文研究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0年4月26日生效并实施。
 
全国大学语文研究会
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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